广州:实施医疗救助政策17个月 医疗救助10.5万人次 |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0-28 已被阅读:
次 |
本网讯 据南方日报报道,自2009年5月广州市医疗救助政策实施以来,截至今年9月,医疗救助10.5万人次,拨付医疗救助金1.25亿元。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5.43万人次、资助金额为4326万元。
因病致贫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据了解,按照广州市医疗救助政策,广州市将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畴,实现了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一体化,将因病致贫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了广州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实现了医疗救助全覆盖。为落实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医疗救助政策,2011年1月,广州市民政局成立广州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
医疗救助不仅对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还对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确保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保障困难人员享受基本医疗的权益。
每年度救助金限额累计15000元
救助对象在参加医保或新农合后,不仅可以享受医保或新农合相关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指定慢性病待遇,还可享受住院起付标准部分减免,自付部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同时还可享受医疗救助指定普通门诊待遇。指定普通门诊包括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风湿性心脏病等19种常见病,每一病种每月最多可报销医疗救助300元。
救助对象每一医疗救助年度可享受医疗救助金限额累计为15000元;在享受医疗救助15000元后,仍须住院治疗但无能力支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可申请特别医疗救济。特别医疗救济每一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金额最高为15000元。
困难人员在定点机构就医费用直接减免
政府资助参保的城镇困难人员凭低保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残疾人证,在医保市级统筹区社会保险医疗定点机构就医可享受医疗费用直接减免。由于医疗救助硬件建设还不完善,农村困难人员和其他人员可带齐相关资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零星报销。街道(镇)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经过调查核实,完成初审后报区、县级市民政局,区、县级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批通过后,报医救中心审核,医救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市财局审核,市财局审核通过后,由医救中心将救助金额直接划拨到申请人账户。
目前除从化市外,广州市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城镇困难人员可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医疗费用直接减免,农村困难人员和其他人员须先垫付医疗费用,再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民政办办理医疗救助零星报销手续。
市民可拨打广州市医疗救助咨询热线电话020—81499908咨询相关政策。 |
|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