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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医疗救助办法,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作者:南方+ 发布时间:2023-11-7 已被阅读:

近日,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消息,《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下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优化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合理调整救助标准,稳步提升救助水平,进一步完善了广东医疗救助政策体系。

将更多支出型困难群众

纳入保障范围

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广东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在救助对象上适度调整,将更多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做到“应纳尽纳”

按照《办法》,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都属于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

而对于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改变以往致贫因素只考虑医疗费用支出的做法,综合考虑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因灾或因意外等致贫因素,将更多的支出型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救助对象还纳入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办法》统筹完善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于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合理减轻困难群众的参保缴费负担。

开设“绿色通道”

允许中途参保

同时,《办法》要求落实参保动员主体责任,加强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医疗救助数据共享工作,针对困难群众的实际困难,开设参保“绿色通道”,允许中途参保,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做到随时认定、随时参保、随时救助;按照国家要求和待遇清单相关规定,进一步优化调整各类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水平,全面实现“应保尽保”

对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低保对象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中其他成员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

而对于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

《办法》要求各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坚持适宜适度原则,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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